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蓬溪县宝梵页岩机砖厂诉被告中齐建设**公司、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蓬溪县宝梵页岩机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2.5元,减半收取761.25元,原告蓬溪县宝梵页岩机砖厂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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