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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底,被告人吴*通过陌陌聊天认识巴中市巴州区居民王某某(女)后,吴*谎称自己是兰**区现役军官,通过聊天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并骗取王某某信任。吴*编造部队纪委在调查自己,要拿钱摆平;自己的房子被查封了、银行卡被冻结了,需要资金解冻等理由,先后10次向王某某拿钱,共计骗取现金150000元。除还他人借款73000元外,其他全部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常表等相关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吴*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辩解: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指控无异议。2、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吴*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底,被告人吴*通过陌陌聊天认识巴中市巴州区居民王某某(女)后,吴*谎称自己是兰**区现役军官,通过聊天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并骗取王某某信任。吴*编造部队纪委在调查自己,要拿钱摆平;自己的房子被查封了、银行卡被冻结了,需要资金解冻等理由,先后10余次向王某某拿钱,共计骗取现金人民币150600元。被告人吴*将骗取的现金全部用于偿还其对外债务及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调取证据清单及《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2003年冬季中**解放军《士兵登记表》、2008年12月1日《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3、聊天记录。4、被害人王某某辨认被告人吴*的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吴*的常住人口信息表。6、被告人吴*辨认作案时使用的手机聊天软件、银行卡的照片。7、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8、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9、证人罗某某的证言。10、抓获经过。11、被告人吴*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吴*诈骗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对给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的损失,还应予责令退赔。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被告人吴*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的全部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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