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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