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阆中市**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阆中市**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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