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同**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县同**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县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县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4元,减半收取7117元,由原告达县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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