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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杨**与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杨**与被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杨**及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冷锡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杨*春诉称,被告向杨**借款70000元,于2013年9月3日向杨**出具借条一张并签名捺印。2013年9月4日下午,杨**死亡。原告余**系杨**妻子,原告杨**系杨**儿子。二原告系杨**的合法继承人。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杨**借款70000元,同时向杨**出具借条并签名捺印,借条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日期。2013年9月4日下午,杨**在医院因病死亡。原告余云蓉系杨**妻子,原告杨**系杨**儿子。二原告系杨**的法定继承人。

另查明,杨**的父亲杨**于2006年2月28日死亡,其母亲陈**于2014年3月12日死亡。杨**与陈**共生育杨**、杨**、杨**、杨**四子女。庭审中,杨**、杨**、杨**书面承诺放弃陈**生前应继承杨**该笔借款70000元的份额。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王**出具的借条,杨**死亡、火化证明,杨**与陈**的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杨**、杨**、杨**共同出具的放弃继承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杨**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系杨**的法定继承人,杨**死亡后,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的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杨**母亲后于其死亡,其母亲继承该债权的份额应由杨**、杨**、杨**代位继承,杨**、杨**、杨**书面放弃该债权继承份额,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杨**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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