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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农历正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2006年2月20日在三台县芦溪镇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甲。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分割财产等。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2月20日在三台县芦溪镇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甲。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6月,蒋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分割财产等。案经审理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人口信息,结婚登记证明,房产证,借条,银行转款凭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诉讼中蒋某某亦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对蒋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因其无法定离婚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蒋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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