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眉山**产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洪*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眉山市**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3年3月24日与原告徐**签订的对禾兴现代城-依*观邸13幢2单元8楼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支付原告徐**违约金26035.4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禾兴现代城-依*观邸13幢2单元8楼2号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徐**。另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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