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王**诉被告四川省**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王**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王**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王**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王**全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