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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徐清明运输合同纠纷案(2016)隆**初字第32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徐清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周**以原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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