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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营部与深圳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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