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等人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邓某某、李**、周*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3月3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担任记录,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罗超、潘*,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罗*,被告人邓某某、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被告人陈**、邓某某在商州镇某某村与农户牟*甲商定:以4200元价格购买牟*甲位于望龙山自留山上的3株桢楠树。陈**、邓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对牟*甲的3株桢楠树予以采伐,在采伐过程中因砍树打倒一株桢楠树,并将另一株桢楠树连同树兜一起挖走。牟*甲发现后,陈**分三次支付了牟*甲5500元的购树款。邓某某请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货车将所采伐的桢楠树运至沐川,随后出售给祝*(另处)。事后,陈**、邓某某每人获利1000元,黄某某获得运费1200元。经鉴定,陈**、邓某某非法采伐的5株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2.2367立方米。

2014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与某某村人民组农户宋某某商定:以4200元的价格购买宋某某自留山上的2株桢楠树。邓某某将情况告知被告人陈*甲后,二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将宋某某的2株桢楠树予以砍伐,请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货车将桢楠树转运至沐川,随后出售给祝*。陈*甲、邓某某分别获利800元,黄某某获得运费1000元。经鉴定,陈*甲、邓某某非法采伐的2株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1.9586立方米。

2014年8月,邓某某与某某村箱子组的农户李*丙商定:以4200元的价格购买其自留山上的2株桢楠树。9月初,被告人陈**、邓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对李*丙的2株桢楠树予以砍伐,请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货车将采伐的桢楠树运至沐川,随后出售给祝*。陈**、邓某某各自获利1000元,黄某某获得运费1000元。经鉴定,陈**、邓某某非法采伐的2株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1.6596立方米。

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陈**和李*甲到某某村红星组与张**和陈*丙商定: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张**自留山上的2株桢楠树,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陈*丙自留山上的3株桢楠树。10月4日晚,被告人陈**、李*甲、邓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将5株桢楠树予以砍伐,请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货车将桢楠树运至沐川,随后出售给祝*。事后,陈**、李*甲、邓某某各自获利1200元。经鉴定,陈**、邓某某、李*甲非法采伐的5株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4.3057立方米。

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周*甲向被告人陈*甲提出一起合伙做桢楠树生意。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驾驶摩托车搭乘周*甲和陈*甲前往某某村泡桐组和高屋组,找到农户闫某某和张*甲,商定以3880元和4000元的价格,购买闫某某和张*甲的桢楠树各1株。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周*甲随后组织李**等人将2株桢楠树予以砍伐,并请黄某某驾驶货车转运桢楠树,运费约定为600元。当黄某某驾车途径商州镇五间房处时,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此次非法采伐的2株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2.2448立方米。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自动到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陈*甲到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甲按民警电话通知到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邓某某、李**、周**违反植物资源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情节严重,其中陈**非法采伐16株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12.4054立方米;邓某某非法采伐14株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10.1606立方米;李**非法采伐7株楠树,立木蓄积共计6.5505立方米;周**非法采伐2株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2.2448立方米。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植物资源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16株,立森蓄积共计12.4054立方米。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陈**、邓某某、李**、周**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邓某某、李**、周**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黄某某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邓某某、李**、周*甲均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他不知道其运输的树木是桢楠树,法庭辩论结束前才承认其知道运输的树木系桢楠树。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陈**有坦白情节且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所起的作用小于其余被告人,建议对陈**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某是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第五起运输行为属犯罪未遂且桢楠树被追回未造成损失。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李**参与采伐桢楠树的次数只有2次,且在这2次采伐桢楠树中,李**处于从犯的地位。李**是初犯且家庭困难,建议对李**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甲与被告人邓某某商量买卖桢楠树并从中牟利。2014年7月,陈*甲、邓某某与宜宾县商州镇某某村农户牟*甲达成以4200元价格购买牟*甲自留山(小地名“刘家湾”)上3株桢楠树的协议。后陈*甲、邓某某在未办理桢楠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对牟*甲的3株桢楠树进行采伐。邓某某雇请被告人黄某某到商州镇为其运输采伐的桢楠树。在采伐3株桢楠树过程中将3株桢楠树以外的1株桢楠树打倒,后又将另1株桢楠树连同树兜一同挖走。牟*甲发现多砍伐了桢楠树后要求陈*甲等人多支付树款,陈*甲便分三次支付了牟*甲5株桢楠树的购树款5500元。黄某某驾驶其货车到商州镇运输树木时,发现其运输的树木系非法采伐的桢楠树后仍将陈*甲等人所采伐的桢楠树运至沐川,随后陈*甲、邓某某将采伐的5株桢楠树出售给祝*(另处)。陈*甲、邓某某二人均获利1000元,黄某某获运费1200元。经宜宾县林业局林业科学技术鉴定,上述被非法采伐的5株桢楠树,立木蓄积达2.236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称有一天他望龙山碰到一牟姓老头,他和对方就谈了买卖桢楠树事,后来他们到林子里选了三根大一点的桢楠树,并谈了价格(具体价格记不起了),他先交了700元定金,余款是砍树那天付的。谈好后他给邓某某打了电话让邓安排人来砍桢楠树。过了段时间邓某某就带了砍工,他和邓某某与砍工一起到了桢楠树种植的地方,把桢楠树砍了,在砍这三根桢楠树时,不小心打断了一根桢楠树,他们就把打断的桢楠树一起买了,一共买成4500元。邓某某在山上拿了2000元给他,他自己凑了一点,差1000元付给了牟老头。桢楠树砍好后是喊黄某某开货车来帮他们运到沐川县去卖的。当天黄某某的车子陷在地里,他还打电话给李*乙让李*乙开铲车来把货车拖出来的,当天还喊李*乙的铲车铲了一个树兜,因这根树子大点,大的那根胸径2尺7,其他两根小点。第二天,他到沐川县找邓某某拿了1800元,他得了1000元,给了李*乙800元开铲车的工资。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他认识陈*甲有多年了,李*甲是陈*甲介绍他们认识的。他和陈*甲、李*甲共买了4-5次桢楠树。2014年约7月时,有天他在商州镇炳兴街上碰见陈*甲,陈*甲问他要一起买卖桢楠树不?他同意后,陈*甲就问他知道哪里在收桢楠树?他就说了知道沐*倒在收后,他们二人就商量好将桢楠树拉到沐*县去卖。之后一二天,他一人到了沐*县某某坝料场找到了祝*问祝*收不收桢楠树。之后过了几天,陈*甲打电话告诉他说桢楠树买好了并让他找人砍运树子。后来他找了几个砍工还喊了黄某某的货车去装运树子,后来他把砍工带到商州五间房后就回去了,天亮时陈*甲打电话说车子来不到,让他拿链子去,后他就去了运木材的现场,当天陈*甲还喊了李*乙的铲车来帮忙运这次的桢楠树。后来陈*甲坐他的面包车一起去将桢楠树卖到沐*县某某坝的祝*,共卖了12000元,除了开支每人分得约1000元,另开了司机黄某某运费1200元。

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称在2014年7月份,邓某某、陈*甲在万龙山砍过桢楠树,当时陈*乙喊他开三轮车去万龙山转东西,他们去后看见黄某某、陈*甲还有些砍工在现场,黄某某的车陷在路上,由于路烂他的车没有转成也陷起了,后来是李*乙用铲车来把他的车子拖起来还有把桢楠树转到黄某某车上的,当时下了很大的雨,黄某某的车用篷布盖着的里面有桢楠树。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7月份的一天,邓某某打电话喊他到炳兴去帮忙运树子,当晚7时许他将车开到炳兴等到10时许时,陈**就和他一起车车去了向国寺上面装木材的地方,到后陈**就去看木材去了,他则去看路后发现路烂就把此情况告诉了陈**,陈**说没事还让他把车子倒下去后,就有人开始装木材,木材才上到一半就开始下雨了,陈**让他把车开走,因路太烂车子上不去,陈**就打电话让邓某某拿链子来,1小时左右邓某某就拿链子来了,将链子套在他车轮上但车子还是上不去,陈**就打电话喊李*乙的铲车把他的车拉上来,当晚还有个开三轮车的来运木材,但三轮车也运不起,铲车来后还帮忙上了一个桢楠树的树蔸在他车上。后来他把木材运到沐川县的一个料场下的货,过后二三天邓某某给了他1200元运费。

5、证人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4月间,陈**和一个人来找他说要买他的3根桢楠树,最后他们将价格谈成了4200元,当时与陈**一起的人拿了700元钱给陈**,陈**就将这钱拿给我当了买树子的定金。当年7月时,他看见有4、5个人在砍树子,砍工还告诉他说多砍了2株,一共砍了5株桢楠树,后来他就跟陈**说要补钱,陈**就说补他1000元,当时陈**拿了3800元给他,几天后在五间房街上陈**才把补的1000元给他。这次卖树子他一共得了5500元。运树当晚在下雨,陈**等人当晚就将树子运走了。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8月份的时候,邓某某喊他帮忙整树子,他另外还喊了三个人一起去商州镇炳兴找到陈**,在炳兴过去2-3公里的地方砍了四根桢楠,他断的桐,他们还将树运到公路上到了一个红色的货车上,当晚因路滑车上不去,还喊了个铲车来把车拉上去的。

7、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他在经营货车和铲车。2014年8月份时,陈*甲喊他去拉车,他去后看见有陈*甲、邓某某、黄某某、李*甲等人,李*甲开的是辆三轮车,黄某某开的是辆货车,黄某某的车上装的是树子,但他不知道是做么树子。当晚他在凉风坳先拉的是李*甲的三轮车,后来又到万**的黄某某的货车。第二天,陈*甲在五间房给了他800元的工钱。

(二)2014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与宜宾县商州镇某某村人民组农户宋某某达成以4200元价格购买其自留山(小地名“燕路上”)上2株桢楠树的协议,邓某某告诉被告人陈*甲后,二人在未办理桢楠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将宋某某自留山上的2株桢楠树砍伐,并再次雇请被告人黄某某运输桢楠树,黄某某明知其运输的树木系非法采伐桢楠树的情况下仍将桢楠树转运至沐川县,随后陈*甲、邓某某二人将桢楠树出售给祝*(另处)。陈*甲、邓某某分别获利800元,黄某某获运费1000元。经宜宾县林业局林业科学技术鉴定,上述被非法采伐的2株桢楠树,立木蓄积达1.958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称有一天邓某某打电话给他说买了在学校旁边的桢楠树,事后约一个星期,邓某某就喊他到炳**学去,他去后就看到邓某某和砍工都在路上,他就和邓某某带着工人去砍了2株桢楠树树,后来树子是黄某某的货车来运输的,当天李*乙的铲车来帮着拖了下货车。这次的砍工和李*乙不是他喊去的,桢楠树后来拖到沐川去卖了,但他这次没去沐川,后来他分了多少钱也记清了。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在第一次砍桢楠树后几天,他与沐川一个老板在离炳兴街不远的一个学校旁边找到农户联系买了2株桢楠树,定金1000元,定金是沐川老板付给农户的。买好树后几天他将此事告诉了陈**,陈**说这个地方的桢楠树没其同意树子是运不走的,并要与他一起整。说好后过了几天他就喊了砍工并联系了黄某某的货车,后来他们联系好的2株桢楠树砍了后运到沐川某某坝料场卖了,除去开支这次他和陈**分得800多元,黄某某得运费1000元,砍工他付了800元的费用。这次卖树的农户陈**是认识的,另李*乙在这次运输中只用铲车帮忙拖了一下货车但没收钱。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第一次砍树后约过了几天,邓某某又打电话给他,让他到商州镇炳兴街上过去离学校不远的地方运2株桢楠树,运费1000元。这次还是李*乙的铲车来拉的他的货车,树子还是运到沐川上次那个料场,砍树时邓某某和陈*甲都到了现场,运费是邓某某给他的。

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称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有二个她不认识人的人来找到她说要买她的2株桢楠树,他们商谈后以4200元成交,其中一人付了她定金1000元后就走了。事后约一个多月对方打电话说要来砍树子了,她就同意了。砍树的当天下午陈**来找过她说要来砍树子,当晚陈**等人就来把树子砍来运走了,砍树时她没去看,卖树的余款是砍树后一个老板让他去拿的,余款已付清。

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第一次采伐桢楠树后约一个月左右,邓某某又喊他到离炳兴街不远水泥路走完的湾头砍了2株桢楠树,树子还是上次的那个货车来运走的,砍树时陈*甲在场,货车也是上次那个铲车来拉的。

6、证人李*乙的证言,称约2014年9月时,陈*甲喊他到**民队帮忙拉过货车,他去时还没有装车,树子有好几筒,装好后路滑,他帮陈*甲等人拉了货车一段路。当天有陈*甲、邓某某、黄某某和几个砍工,装树子的货车是黄某某的车,当天邓某某也开了个面包车拉工人。后陈*甲在五间房给了他800元工钱。

(三)2014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与宜宾县商州镇某某村箱子组农户李**达成以4200元的价格购买其自留山(小地名“茶叶林”)上2株桢楠树的协议。2014年9月初,被告人陈**、邓某某在未办理桢楠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并联系好被告人黄某某为其运输桢楠树,便对李**自留山上的2株桢楠树砍伐。黄某某在明知其运输的树木系非法采伐的桢楠树的情况下仍驾驶货车将采伐的2株桢楠树运至沐川县,陈**、邓某某将采伐的桢楠树出售给祝*(另处)。陈**、邓某某各自获利1000元,黄某某获运费1000元。经宜宾县林业局林业科学技术鉴定,上述被非法采伐的2株桢楠树,立木蓄积达1.659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称有次邓某某整了株**让他叫地方放一下,后他打电话给李*乙,联系了李*乙的沙场。第二天,邓某某又整了2株**还说要把前一天放的那株**树转走,后来李*乙开其铲车将桢*树转到了黄某某的货车上,后黄某某就将车开走了,他和李*乙、邓某某后来到的沐川。这次卖了桢*树后他记不清分了多少钱了。,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第二次采伐桢楠树后大约又过了7、8天,陈*甲打电话告诉他说其在商州镇某某村至商州镇的岔公路进去点买了1株桢楠树,让他联系货车和砍工。后他联系了黄某某的货车并找了几个砍工,后来他用辆面包车搭乘砍工,黄某某开其货车一起去了采伐桢楠树的地方,陈*甲是在其家门口上的车,到了现场后陈*甲就喊了个工人去砍树,开始砍树后,陈*甲就开他的面包车出去了,在工人将砍好的桢楠树抬上黄某某货车时,陈*甲就回来了。陈*甲回来时,开快亮了,他们就商量好将这株桢楠树暂时掩埋在李*乙的河沙料场里。后来是李*乙用铲车将桢楠树掩埋的。第二天陈*甲又说以2000元价格买了2株桢楠树,他则喊了砍工去把桢楠树砍了运上货车,装好后,他们直接将车开到了李*乙前一天掩埋桢楠树的料场里,李*乙用其铲车将掩埋的桢楠树铲上车的,采伐的桢楠树还是运到沐川县某某坝料场以7000多元卖了,除去开支后他和陈*甲各分得1000多元。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在第二次运输采伐的桢楠树后大约过了7、8天,邓某某、陈*甲二人都打电话让他帮忙运树子,他就将货车开到了炳兴街上等邓、陈二人。晚上10时许,邓某某打电话让他将车开到炳兴到商州公路的一个岔路去装了1株桢楠树,装好后将这株桢楠树运到李*乙的河沙料场,李*乙开起铲车来将两节桢楠树埋在了河沙中。第二天,邓某某、陈*甲在某某村过去2、3公里处的一个水竹林的又去整了2株桢楠树,后来他将这2株桢楠树装好后和前一天的那株掩埋的桢楠树装起一起运到了沐川县一个料场。这次他得了运费1000元。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时,有二个他不认识的人来问他要卖桢楠树不。对方可能先去看了树子的,就和他一起商量,后来他们商定好以4200元购买了他自留山上的桢楠树。此后过了约十多天的一晚,陈**就带了7、8个人来砍树。当晚陈**在树子装车时就付了他4200元购树款。树子是当晚采伐后就运走了。

5、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陈*甲打电话让他将铲车开到岩洞湾的他的沙石料场帮其下点货,他就开铲车去了并用铲车将黄某某货车上的两节树子卸下来掩埋在他沙场的河沙下面。第三天早上4、5时许,陈*甲喊他用铲车将两节树子上到黄某某货车上后,他去帮忙装树时黄某某货车上还装得有树子,装树时有陈*甲、邓某某、黄某某和几个工人在场。

(四)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陈**、李*甲与宜宾县商州镇某某村红星组农户张**、陈**二人分别达成协议,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张**自留山(小地名“石龙埂”)上2株桢楠树,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陈**自留山(小地名“石龙埂”)上3株桢楠树。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陈**、李*甲、邓某某在未办理桢楠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并联系好被告人黄某某为其运输桢楠树,之后将上述5株桢楠树砍伐。黄某某在明知其运输的树木系非法采伐的桢楠树的情况下,仍驾驶货车将采伐的5株桢楠树运至沐川县。陈**等人将采伐的5株桢楠树出售给祝*(另处)。陈**、李*甲、邓某某各获利1200元。经宜宾县林业局林业科学技术鉴定,上述被非法采伐的5株桢楠树,立木蓄积达4.305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10月几号,李*甲与他一起到了相国寺与一个老婆婆达成了以4000元价格购买起自留山上2株桢楠树的协议后,他们二人又碰到了另外一个老婆婆,此老婆婆说她自留山上也有桢楠树,后来他们二人又与此老婆婆达成了以2000元价格购买其3株桢楠树的协议。这二个老婆婆的在同一地点。购买桢楠树后他给邓某某讲此事,后来邓某某安排时间就带砍工来了,他则在路上等邓某某等人,到采伐地后等到5时过点后就开始砍树了,砍树时他在上面埂埂上,邓某某在下面负责砍,当晚11时许,邓某某跟他说可能货车去不到要他喊李*乙的铲车来拖一下,后来他喊了李*乙来帮忙拖树子,也叫来了李*甲帮铲车做活,当晚3、4时许,李*乙来告诉他说把把牟老师的菜碾烂了,他说赔*老师200元,但牟不同意,后来他将此事告诉邓某某后,邓某某就去找牟老师谈去了。10月5日,他和李*甲去找邓某某分钱,后来他分得了1200元,李*乙的工钱1200元是邓某某拿给他带给李*乙的。李*甲分了多少钱他不清楚,这次买桢楠树的本钱是邓某某出的。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10月初的一天,陈*甲打电话告诉他说其与李*甲又买了几株桢楠树喊他找砍工和黄某某的货车去运树子。他就打电话让黄某某去看路运,黄某某就去了。后来陈*甲打电话说货车可能走不起那路,后来陈*甲联系李*乙的铲车转运的桢楠树,树转在公路上黄某某的货车上了。铲车在最后一次转运时将一个姓牟的菜压倒了,陈*甲先与姓牟的没有谈好,后来他找到姓牟的,付了对方200元钱。后李*甲坐他的面包车与他一起去沐川县把桢楠树运到沐川某某坝卖了9000多元,除去开支他、陈*甲、李*甲三人各约分得800多元,喊铲车的1200元及搬运、车费都是陈*甲付的。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10月初,邓某某打电话喊他去炳兴去看一下路还说陈*甲在那里等他。在路上一个三轮车在公路上等他,后他同三轮车上的人一起去看路,路太烂了。在回来的路上碰到陈*甲,他就说路太烂了,陈*甲就同邓某某联系,当晚12时陈*甲等人就喊他将车子开到一个农户屋背后的一公路上等起,李*乙开来辆铲车将桢楠树转到他的货车上,树子转运完后都是早上6时许了。他听李*乙说转运桢楠时把别人的菜压倒了要赔钱。这次采伐的桢楠树是他与邓某某、三轮车司机三人到沐川料场去卖的,这次他们可能砍了5株桢楠树。

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称在2014年10月前,陈*甲叫他一起合伙做桢楠树生意,但他不出钱。2014年10月4日晚10时许,陈*甲打电话告诉他说晚上要砍张**的桢楠树,让他到五间房看着,看有公安和林业站的人来没有。后他就在五间房街上和场口上守了1个多小时,晚上12时许,陈*甲打电话喊声他去帮忙上桢楠树,当天下午他还带黄某某去看了路。桢楠树是李*乙用铲车转到黄某某货车上的,他和另外个工人帮着把桢楠树装在黄某某货车上的。这次采伐的桢楠树是张**和唐**的,买桢楠树时是他和陈*甲去买的,张**的桢楠树是他去找张**妻子谈的。此事后,陈*甲在五间房给了他1500元。

5、证人张**的证言,称有天下午,陈**和四五个人看见他在其家坎下石龙埂公路上耍时问他桢楠树卖不?并告诉他说采伐证的事让他不要管,采伐证的事陈**那方办。他就同意了买桢楠树给陈**,陈**就以4000元价格买了他2株桢楠树,第三天下午,陈**等人就把桢楠树砍伐运走了。买树的4000元钱也付给了他。陈*丙在同一天也卖了3株桢楠树给陈**等人,树子也是跟他的树子一起砍来运走的。

6、证人陈**的证言,称她记得有天,陈**和一个她不认识的人来问她有桢楠树卖没有?她称有2株空了的桢楠树和1株没有空但较小的、胸围有两尺多的桢楠树,后来她与陈**谈成2000元钱将3株桢楠树卖给了陈**。陈**当时就把钱付给了她。陈**和那个人也找张**买了2株桢楠树,陈**他们好久把桢楠树采伐来运走的她不清楚。

7、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陈*甲打电话给他让他用铲车在红星组拉过一次车子,到后陈*甲还喊他帮着转了几节树子,工人将树子抬到他铲车上后,他将树子转到了黄某某的货车上了。当晚有陈*甲、邓某某、李*甲、黄某某等人在场。这次他得了工钱1200元,是陈*甲事后一二天在炳兴街上拿给他的。

8、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张**是其丈夫。她记得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她听到陈**房子的公路上有人在说话,她去后才知道陈**已谈好了卖了桢楠树的事,陈**卖了3株桢楠树。这时其中一个买桢楠树的老板就问她的2株桢楠树卖不?她估计对方事先也看好了桢楠树的,她爱人张**就说“可以卖,但你们要去办手续”,那个老板说“你们不要管,我们晓得去办”。最后他们家的2株桢楠树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钱是她收的,过了一二天对方就来把桢楠树采伐来运走了。

9、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邓某某喊他和另外几个人到某某村一小公路下去的竹林里砍了5株桢楠树,他们将桢楠树砍来由铲车转运到路好走的地方并将桢楠树上到了以前运桢楠树的货车上运走了。当时铲车在转运时还把一家农户的菜碾着了,还赔了这家农户200元钱。他每次砍树都是邓某某先联系他,后陈**再给他联系,主要是安排要做的事,其他砍运工人他不认识,每次他收工资200元,工资第一次是邓某某付的,其余二次是陈**付的。桢楠树是用手拉锯和片刀砍的。

10、证人牟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一天早上天快亮时,他做早饭时看见陈**等人运桢楠树从他家门口经过,运树时铲车将他的菜给碾了,后来陈**就来打他说车子把菜碾到要拿200元钱给他去买菜秧子来补上,之后一个稍胖的人就来付了200元钱给他。

11、证人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日,他请其幺妈陈**一家吃饭时,在公路上看见李*甲,李*甲说送陈*甲过来看树子。不一会儿,陈*甲和他幺妈及张**一起从老林里出来,陈**就给他说她将2株桢楠树卖了2000元,他就喊陈**不要卖,陈*甲听到后就不高兴,还说他不该说这样的话。

(五)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周**提出与被告人陈*甲一起合伙做桢楠树生意得到了陈*甲同意。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驾驶摩托车搭乘周**、陈*甲二人前往宜宾县商州镇某某村泡桐组和高屋组,与泡桐组农户闫某某、高屋组农户张**达成分别以3880元、4000元的价格购买闫某某自留山(小地名“高**”)、张**自留山(小地名“坳田咡”)上的桢楠树各1株。随后在未办理桢楠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周**组织李**等人并雇请被告人黄某某运输桢楠树,便将上述2株桢楠树砍伐,黄某某在明知其运输的树木系非法采伐的桢楠树的情况下仍约定运费600元,在运输桢楠树途经商州镇五间房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经宜宾县林业局林业科学技术鉴定,上述被非法采伐的2株桢楠树,立木蓄积达2.2448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称周*甲打电话喊他带着去看之前他说过的2株桢楠树,几天后,他和周*甲搭乘李**的摩托车三人一起去找了二个他认识的农户,其中一个叫张**,另一个不知姓名。他和周*甲跟对方谈的价,定金是周*甲给他的,他付给予对方那女的的,对方找了他20元钱他都给了周*甲。砍树时他没去,后来邓某某打电话问他去沐川不?他就乘坐邓某某的车去了沐川。周*甲坐的是黄某某的货车,后货车到商州镇五间房处时就被公安民警逮了。他们看见被逮就下车了。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他在商州镇五间房过去到炳兴的公路大约3、4公里的公路上装了2株桢楠树,装车的地方是一片楠竹林,喊他去运树子的人叫“双咡”。他到后看见是桢楠树就不想装,“双咡”就劝他装,他说路烂且运桢楠树有危险。“双咡”与他又说了多久并把运费谈成了600元,他看见“双咡”的摩托车又挡其货车前就装运了桢楠树,当时其女友余*也坐他的货车一起去耍,后来在运输途中就被公安民警挡获了。

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称周*甲是沐川人,在沐川开了个茶馆,他去喝茶时认识的。周*甲跟他说过要到商州整树子让他帮忙做活路,他们互留了电话。周*甲告诉他说其叫“双咡”。2014年10月,他骑摩托车搭乘陈**、周*甲到了宜宾**高屋组和泡桐组找了两户农户买了2株的桢楠树,周*甲去谈的价格。同年10月19日下午,周*甲打电话让他到高屋组去整棒棒,天黑时周*甲用油锯锯的桢楠树,他用绳子帮助拉到,后来又来了四个人一起将九节桢楠树动运到了黄某某的货车上。当天共砍了2株桢楠树,后桢楠树运到炳兴过去点就被公安民警逮了。

4、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称他因生病需钱医治,就给陈**提出合伙一起做桢楠树生意。2014年9月下旬时,他喊陈**带他去某某村找到了2株桢楠树,并联系了买树子的事情。他们先找的是个老头,以4000元价格买了老头1株桢楠树,然后他和陈**去找了另一农户,去的路上他拿了1200元钱给陈**1200元,到后他与一个女的谈成3800元买她的1株桢楠树,陈**把1200元作为定金给了她,砍树时,她又涨成要4000元。砍树那天他打电话给李*甲,让李*甲帮忙找人来砍树。上午10时许,李*甲就带了5个人来五间房找到他。后来他们先去砍了那个女的那株桢楠树并锯成了4节,后又去砍了那老头的桢楠树,给了老头4000元钱,后他们把树子砍后锯断并运到公路边上事先联系的黄某某的货车上。黄某某来后开始还不敢运桢楠树,后来他跟黄某某谈了后黄某某才装的,后来在运输途中就被逮了。桢楠树运回去怎么处理他还没有想好,他事先在沐川选了一个地方准备将桢楠树运到那里用河沙埋起再找买家。

2015年1月29日讯问时供述(最后一次供述):称他去买桢楠树的事情,陈**和李*甲是直接参与了的,他们三人在沐川艳阳红茶楼商量好赚到钱就平分,在茶楼商量买树子的本钱是由陈**和李*甲两个人出,后来买树子时因陈、李二人带的钱不够,他就出了1100元。与卖树的农户是之前陈**和李*甲联系好了的。在砍树前,陈**、李*甲叫他带个头,树子卖了他可多分点钱,所以之前他就一人承担下来了,而没有说陈**和李*甲。被抓的那天晚上,他坐货车走的前面,陈**坐的是一个面包车,李*甲骑的摩托车,陈**、李*甲也要与他一起到沐川县交木材。

5、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1日下午,有二个男的来找到她买桢楠树,后来他们谈成以3880元买她1株桢楠树,当时对方就给了她1280元定金。当天与她同房子的张*甲也卖了1株桢楠树给对方,卖时她也在现场。张*甲的那株桢楠树卖了4000元,但没付定金。10月19日,对方就把桢楠树砍来运走了,当天还付了她余款2600元。

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记不起是多久,有两个外地的年轻人(其中一个就是来指认现场的周**)来问他桢楠树卖不卖,后来他们把价格谈成4000元卖一株桢楠树,同组的闫某某也卖了一株桢楠树给对方,卖成3880元还收了1280元现金。2014年10月19日,买树的那二人喊起工人来砍树子,当天对方给了他购树款3700元,有300元没拿给他。

7、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天快黑时,周*甲打电话喊他运木材,他去时树子已经砍了,后来树子被砍成好几节,他帮到把木材运到公路上的一辆货车上就走了。

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周**打电话喊帮忙运树子,他去时看到4个人坐在树子旁边休息,后来他们5个人就把树子装到一个红色货车上了,大约装了一个多小时,树子长得有4米左右,短的有2米左右,有8、9节,树子装完后他就先走了。这些人中他只认识周**。

9、证人余*的证言,证实她和其夫黄某某一起去运木材时,公安在路上将他们拦获了。之前她不知道车上装的是什么,现在才知道是桢楠树。

本案的综合证据:

1、案件来源材料,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4日接群众举报后对陈**、邓某某、李*甲、黄某某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0日对周*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侦查并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2、户籍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邓某某、李*甲、黄某某、周**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陈*甲于2014年11月5日到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谎称是为他人介绍),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陈*甲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陈*甲到案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被告人邓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4年11月25日李*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12月18日被再次通知至森林公安局后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0日,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商州镇五间房将黄某某抓获,1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17日电话通知黄某某到蕨溪森林派出所后对其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商州镇五间房将涉嫌非法运输桢*树的车辆查获后,周**随后在现场找到办案民警,称车上的桢*是他组织人砍伐的,因周**患有重大疾病,故对其取保候审。

4、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涉及的部分砍工因无法联系,故未进行取证。涉嫌非法收购桢楠树的被告人祝*被网上追逃。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0日,将周*甲非法采伐的9节桢楠树、非法运输桢楠树的红色齐头货车一辆予以暂扣。

6、家庭情况证明,证实2014年11月28日,沐川**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家庭困难,邓某某要负责全家老人、小孩的生活开支及妹妹尿毒症的治疗费用,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7、鉴定意见,证实经宜宾县林业局林业科学技术鉴定:2014年10月19日,采伐闫某某、张*甲自留山上的2株树木是桢楠树,其立木蓄积共计2.2448立方米;2014年10月初,采伐的张*丙、陈**的5株树木是桢楠树,其立木蓄积共计4.3057立方米;2014年7月,采伐牟*甲的5株树木是桢楠树,其立木蓄积共计2.2367立方米;2014年8月,采伐李*丙的2株树木是桢楠树,其立木蓄积共计1.6596立方米;2014年7月,采伐宋某某2株树木是桢楠树,其立木蓄积共计1.9586立方米。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点蔸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宜宾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11月2日到某某村红星组张**、唐**(即陈*丙家)自留山(小地名“石龙埂”)进行了现场勘验,经现场点蔸有5个桢楠树伐桩并对伐桩蔸围进行了测量;2014年11月25日对李*丙自留山(小地名“茶叶林”)进行了了现场勘验,经现场点蔸有2个桢楠树伐桩并对蔸围进行了测量记录;2014年12月4日对牟*甲屋后自留山(小地名“刘家湾”)被采伐桢楠树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点蔸有4个桢楠树伐桩并对伐桩蔸围进行了测量,另有1个树坑,树坑内有部分桢楠树树根,直径约1.5米,树蔸被挖走;2014年12月3日对某某村人民组宋某某自留山(小地名“燕路上”)的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点蔸有2个桢楠树伐桩并对伐桩蔸围进行了测量。2014年10月20日对商州镇某某村高屋组张*甲自留山(小地名“坳田咡”)和泡桐组闫某某自留山(小地名“高**”)的现场进行勘验,经现场点蔸有2个桢楠树伐桩并对伐桩蔸围进行了测量,周*甲对现场进行了指认。另证实本案的案发地点及现场概貌及被采伐的桢楠树株数及蔸围情况等。

9、辨认笔录,证实李*乙从民警提供的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让他开铲车转运桢楠树的人是陈**。

上述事实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邓某某、李**、周**违反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规定,在明知桢楠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并予以非法采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中,被告人陈**非法采伐桢楠树5次16株,立木蓄积为12.4054立方米;被告人邓某某非法采伐桢楠树4次14株,立木蓄积为10.1606立方米;被告人李**非法采伐桢楠树2次7株,立木蓄积为6.5505立方米;被告人周**非法采伐桢楠树1次2株,立木蓄积为2.2448立方米。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规定,在明知桢楠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非法运输桢楠树5次16株,立木蓄积达12.4054立方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五被告人非法采伐、运输的桢楠树立木蓄积均在2株、2立方米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李**、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五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中桢楠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故量刑上可对陈**、李**、黄某某、周**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而应以各自参与采伐、运输桢楠树的次数和采伐株数、立木蓄积进行分别量刑。故对李**辩护人提出的“李**处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虽主动投案,但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中均未能如实供述其参与桢楠树买卖的事实,而是在公安机关取得同案犯的供述和其他大量证据后,才供述其参与桢楠树买卖的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和坦白,故对陈**辩护人提出的“陈**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其参与犯罪的大部分事实,且避重就轻,在公安民警多次讯问后才供述其参与运输桢楠树的事实;但其在庭审中翻供称其根本不知道运输的是桢楠树,故黄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坦白。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系行为犯,而本案中黄某某的运输行为已经着手实行且已达到一定程度,只是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民警挡获,不能认定黄某某的运输行为属未遂,故对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黄某某有坦白情节及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中黄某某的运输行为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予以综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黄某某、邓某某、李**、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自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三、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周*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