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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勇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1668号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7元,退回上诉人文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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