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勇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1668号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7元,退回上诉人文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