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