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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均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均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260元,本院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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