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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泽兴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差,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4月我曾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我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在三台县花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2015年4月原告冯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冯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并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1月,原告冯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案经审理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5)三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曾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且分居生活至今,依法应视为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原告冯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二、现有家庭财产各持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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