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七局第四**公司与被告四川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建七局第四**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建七局第四**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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