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3900元,由原告四川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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