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有限公司、宜宾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701元,减半收取29,851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何**与陈**、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与陈**、刘**、张**、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充**限公司诉南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有限公司诉江苏溧**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小华诉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康某某、钟*、陈*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刘**、陶*、华安财**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服务中心与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邓*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智诉被告唐**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