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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限公司与宜宾市**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有限公司、宜宾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701元,减半收取29,851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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