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丁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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