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王**、肖**,第三人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王**已退还原告付**缴纳的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劲松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