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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劲松诉被告王**、肖**,第三人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诉被告王**、肖**,第三人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8月12日以被告王**已退还原告付**缴纳的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劲松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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