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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2日以该工程增加工程尚未结算,需结算后一并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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