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赵*多次以伪造省直机关单位公章,以上级机关名义向辖区各市县区相关单位推销盗版书籍的方式骗取钱财。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赵*通过电脑软件伪造河**组织部印章,制作《关于印发〈2015年促进农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与村组织工作任务手册〉的通知》的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组织部、河南**组织部要求征订书籍。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赵*通过电脑软件伪造四川省**务委员会公章,制作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内江市东**常务委员会要求征订《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一书;2015年7月,被告人赵*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四川省**务委员会公章,制作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四川省内部分地区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要求其征订《县(乡)镇区人大换届选举手册》一书,但以上行为均未得逞。赵*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赵*多次以伪造省直机关单位公章,以上级机关名义向辖区各市、县区相关单位推销盗版书籍。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赵*通过电脑软件伪造河**组织部印章,制作《关于印发〈2015年促进农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与村组织工作任务手册〉的通知》的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组织部、河南**组织部要求征订书籍。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赵*通过电脑软件伪造四川省**务委员会公章,制作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内江市东**常务委员会要求征订《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一书;2015年7月,被告人赵*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四川省**务委员会公章,制作虚假通知,以传真的形式下发四川省内部分地区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要求其征订《县(乡)镇区人大换届选举手册》一书,但以上行为均未得逞。

经四川省**定中心鉴定:涉案印章“中共**组织部”和“四川省**务委员会”均系非盖印方式形成。

2015年7月31日凌晨,郑**安人员在河北省定州市明月豪苑2期20号楼将被告人赵*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文书,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页、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核实情况、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出示了小*村委会的证明及杨**的残疾证,证明赵*家庭经济困难。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赵*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也无异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