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广安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曹**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