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安锦**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广安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曹**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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