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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四川**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40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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