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1月13日向第三人泸州**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泸州**限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第三人泸州**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