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1月13日向第三人泸州**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泸州**限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第三人泸州**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与何*、刘*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广安市广**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建诉曾**、陈*、车**、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