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吴**及第三人泸州**限公司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泸执字第1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吴**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7万元予以强制执行,该款项执行到位后已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剩余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仲裁费、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但因被执行人吴**下落不明且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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