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泸仲字第24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第三人泸州**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泸州**限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泸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第三人泸州**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第三人泸州**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