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泸仲字第24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第三人泸州**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泸州**限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泸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第三人泸州**限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第三人泸州**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州酒谷支行所设立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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