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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