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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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