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达州**民法院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达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