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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达州**民法院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达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4)达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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