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渠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7万元,利息5250元,诉讼费735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83420元,已付3420元,尚欠8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建**限公司渠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3万元和周**在中国建**限公司渠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5万元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在中国建**限公司渠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3万元及被执行人周**在中国建**限公司渠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5万元至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限公司渠县支行和平街分理处账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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