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法庭的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经法庭的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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