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法庭的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经法庭的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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