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有限公司与许**、李**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代理费25000元,诉讼费3562元。

法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其协议载明,由被执行人许**、李**在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10万;5月30日前偿还50万;余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支付完毕。本案执行费126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经合议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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