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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中国人**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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