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