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钻神**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钻神**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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