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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诉邓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2日生育一子邓渲弋。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互相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双方一直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子邓渲弋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其教育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邓强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理由是一、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二、婚后,被告尽心尽力做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负担家庭的支出;三、被告并非脾气暴躁,只是偶尔因家庭纠纷与原告发生拉扯,并无原告所述的多次动手殴打原告的事实;四、儿子邓**因病需长期治疗,更需要一个温暖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2日生育一子邓渲弋。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交身份信息、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即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结婚的时间较长,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夫妻关系,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双方的隔阂加剧,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可以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黄*与被告邓*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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