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三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46540元,由被执行人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根据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应赔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为66847元。2015年7月3日,被执行人自动将上述款项转入本院案款账户,并向本院提交了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及书面执行回复。现本院已将上述理赔款6684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并将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复印件交与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第三项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民法院(2014)雅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