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袁*、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之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刘**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