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诉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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