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阮**诉被告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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