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8元、执行费197.7元。被执行人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汤**存款20045.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