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被告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455.5元,由原告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交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鲁某某、阚某某与任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德阳弘**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江*、锦泰财**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四川**程公司、何章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邓*、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四川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汉珠**有限公司与蒲某某、广汉**限公司、蒲某某、四川省**有限公司一审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