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广**限公司与攀枝花**责任公司、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被告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455.5元,由原告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交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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