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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倪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倪某某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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