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货款220000.00、利息6150.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共计2307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7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周**应给付李**的执行款项共计23075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