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肖**、唐**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胡**、肖书海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