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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商安秀、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安秀、陈**因其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5)足法民初字第0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本案审理,定于2015年08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询问,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文书,上诉人商安秀、陈**未在开庭传票载明的日期到庭参加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商安秀、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上诉人商安秀、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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