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林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于2016年5月4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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