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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