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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责任公司与都江**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8日,本院收到都江堰**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诉称,都江堰**责任公司系国资企业,于2007年与都江**科医院签订了关于都江堰市沿江场镇储粮库铺面的租赁协议,但都江**科医院从2012年12月1日起拒绝支付租金,另有拆除围墙、搭建附属建筑等不当行为,因双方协商无果,故起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铺面租赁协议;2、都江**科医院向起诉人补交拖欠铺面租金37500元;3、都江**科医院恢复被拆除的围墙长约10米;4、都江**科医院拆除未经起诉人同意搭建的全部附属建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四项诉讼请求中第1、2项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第3项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且对于围墙的拆除、维护等事项未载入《铺面租赁协议》,故与前述合同法律关系不能构成主从关系,第4项附属建筑的性质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界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司法程序不应超前于行政程序;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混淆了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本院无法从实体上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都江堰**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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